一、来信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来信必须写明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移动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不署名、署假名或署名不完整的来信,视为无效件。
三、来信内容应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四、院长信箱受理以下事项:
(一)涉及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的;
(三)涉及审判管理工作的;
(四)涉及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的;
(五)涉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院长信箱不予受理以下事项:
(一)来信内容不清、没有明确诉求的;
(二)因同一事项重复来信且已答复的,但反映执行不到位或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相应证据证明的除外;
(三)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且经查询仍难以确定的;
(四)内容违法或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五)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六、人民法院自接收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来信群众接收、移送,交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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